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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

来源:达州晚报 2015-08-25 13:12   https://www.yybnet.net/

“杨明故意杀人案”被依法纠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受访法学界、实务界人士认为,在推行“疑罪从无”审判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等司法实践与改革的过程中,杨明案值得引以为鉴。

业界人士指出,虽然杨明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原审判决发生在20年前,不排除当时客观因素制约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实”。但从此案经过来看,一些可能导致“冤案”发生的“关键环节”仍值得反思。

——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再审出庭检察员指出,关键证人杨某某1995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为由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先后对其进行了3次讯问,杨某某均未证实杨明杀人事实,但同月12日,公安机关以赌博为由对杨某某转为收容审查后,杨某某先后5次证实了杨明告知她将王红杀害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23日杨某某被解除收容审查予以释放。检察员认为,从杨某某提供证言过程来看,不能排除其被威胁及引诱作证的可能性,杨某某证言合法性存疑。

——原审起诉或有“把关失严”。1996年,黔东南州检察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杨明时,曾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但仅隔一个月后,黔东南州检察院便重新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明。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称,检察院第二次起诉并没有新增证据。

——原审判决未能“小心求证”。再审判决书指出,该案关键证人杨某某的许多证言,“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都难以合乎情理。但原审判决并未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或排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王宗跃律师等认为,此案说明,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应进一步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切实施行“疑罪从无”法治理念。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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