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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公协同配合—— 严打“老赖”形成常态 重点惩戒“四类”行为

来源:德阳日报 2015-09-22 00:04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肖盛雄)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有关通知精神,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治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把依法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作为一项常态化、基础性工作,统一部署安排,持续开展、强力推进。   

通知指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重点惩戒四类行为: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其他符合司法拘留条件的行为。

通知还对各自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一是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责任人员线索,以及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但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线索进行摸底和甄别,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3日内立案,并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捕、起诉,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提起公诉。四是人民法院对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公开宣判。五是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移送线索后5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由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人员研究,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分歧较大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六是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收到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并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拘留所应凭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异地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可将有关手续先行传真至被拘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助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之后再补送拘留决定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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