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购买了一套房子,都住了近4年了,如今房屋拆迁要升值,当初的卖房人却后悔了,先是索要‘补偿\’,后来干脆要还款收房,还要跟我打官司!”昨日,家住达川区渡市火车站附近的村民唐如荣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反映。
市民反映:
房屋增值卖房人要“收房”
据唐如荣女士介绍,在2011年11月15日,她和陈某某、秦某某夫妇商议,购买其位于渡市火车站附近的住房,总房款为2.2万元。因陈某某夫妇在外打工,陈某某便口头委托其妹妹帮他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代签其姓名。而房款她是直接打给陈某某所提供的账户上,同时该片区房屋均没有“房产证”。
唐如荣说,在此房屋居住了近4年时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今年,渡市火车站因扩建,房屋要拆迁,他们听说房子要赔偿30多万元。前不久,陈某某给她打电话,要求给些补偿,她想想后同意给1万元补偿,可对方说要2万,她思考之后也答应了。过了不久,陈某某老婆秦某某又给她打电话称,2万还不行,要3万。还没等她考虑,对方干脆说,把总房款还给她,赔偿她的装潢款,收回房子。若不同意的话,将把她告上法庭。对此,唐如荣想咨询本报,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遵守合同是法律原则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郑律师表示,唐女士与陈某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而陈某某夫妇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涨价或者要求收回房屋。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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