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十天就扯了结婚证,还满以为幸福来了挡都挡不住。哪知,却掉进了别人精心设计的圈套,结果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昨日,家住达川区南城的王先生来到本报民生热线办公室,气愤地向记者讲述了他所遇到的“婚姻骗子”。
认识几天就闪婚
王先生说,他今年29岁,在外打工多年,在南城按揭了一套住房,也是一名剩男。今年3月13日,经媒人介绍,他认识了小他两岁的渠县籍李女士,李女士的漂亮、温柔,让王先生十分动心。“真是幸福来得太突然了!”才认识几天,李女士就告诉他,愿意和他去扯结婚证,但要拿2万元“彩礼钱”给她家里,另外再给她买“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约1万元。
为了尽快告别单身,王先生和家人商量后一一照办。3月23日,他和李女士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之后,李女士还和他一起到广东打工。在广东呆了3个月,李女士告诉他要回老家把新房装潢好了举行婚礼。于是,王先生东拼西凑了7万元交给了李女士。
“彩礼”一分钱不退
7月份,李女士回到南城,开始还有模有样的搞装潢,请了装修工人到场做活,电线、水管管材、地板砖、木料等都预订好了,有的材料还运到了新房,但每种材料都仅仅是支付了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定金。随后,王先生也兴致勃勃地回到南城。万万没有想到,一向温柔可爱的李女士此时突然“变脸”,称支付完灰工几千元工钱后已没有钱了。
王先生问李女士钱到哪里去了?李女士竟说用完了、耍完了,并回了渠县“娘家”。过了几天,王先生到渠县去接李女士,连门都没有准进。李女士这时彻底与他“摊牌”,说他们两个没有感情,要分开居住。要离婚请王先生提出来,否则她就这样“耗”下去。除此之外,李女士还称,她研究过“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扯了结婚证,离婚“彩礼钱”一分钱不退。另外,装潢的钱她也用完了,他上法院告了也白告,反正没有钱。
交待完这些后,李女士还对王先生说了些“安慰”的话,如果和好也不是不可以,但要王先生答应她两个条件:第一是让王先生出钱给她父母购买社保;第二是南城的新房产权证要改为她的名字,还特别提醒说,不是在房产证后面加个名字。
律师:利用婚姻诈取财物
可能涉嫌刑事诈骗
就此情况,记者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在互相还不了解的情况下便进行了结婚登记而“闪婚”,李女士婚前要求有“彩礼钱”、“三金”,婚后短暂的“温柔”后又突然“变脸”,并以物质条件作为双方进一步发展感情的前提,不得不让王先生怀疑李女士当初结婚的动机。
如果王先生不愿意与李女士继续共同生活,可以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王先生给付彩礼后与李女士已进行结婚登记,原则上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其返还的请求。当然,如果是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通过骗取结婚登记来诈取他人财物,有可能涉嫌触犯刑律构成刑事诈骗。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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