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亮
因“整条街上就他染紫发”,7名少年相约后一哄而上围殴,河南西平县15岁的“紫发少年”郭某不治身亡。当地法院对7名少年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7人不服上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18日《大河报》)
又是“少年犯”,案情很简单。虽以前也有“闲来无事打人玩”的村痞化乡村少年零星暴力案件,或心系教育的学者,深入偏远一线进行田野调研,发现乡镇学校里“少年帮派”林立的校园异象。哪怕对此类“低龄重罪”的偶发报道有些了解,自以为会“见惯不惊”,看到本案诸如“整个吕店街,还没人染紫发,那个孩儿可冲(意思是出风头、显摆),咱们等会儿怼(意思是整治)他吧”等如此简单粗暴的作案动机,还是有些震惊,一时难以接受。
一起悲剧,无人幸免。舆论对此有何评议?随机选取两个新闻门户网站,发现跟帖都过万。一个自况“有态度”门户,最热评论大概是对刑期的异议。一条命,判五年。虽然7人上诉认为重判,但这里最代表性的“民意”则认为是判轻了;另一边以当年所谓“非主流”“杀马特”为主要受众的门户,最热的则是“染发者必为不良少年,打人者属‘狗咬狗\’,然后顺带反思家长监管不力不作为”。
当然,两边的舆论样本,并非截然对立,除了极端者,大体一致,都有分析价值。比如对量刑的质疑,确实可引起讨论。“低龄重罪”倾向,近年越来越明显。比如前不久“湖南3名不满14岁少年劫杀老师”的刑责之问。未成年人犯罪,甚至是过失或故意杀人的重罪,如何刑责相当,必须尽快得到制度性回应。而仅从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看,都很难说是一个个极端个案,当出现频度达到一定范围,现实紧迫性不言而喻。舆论紧盯“紫发少年之死”中7位施暴少年,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了过失杀人,正是有此焦虑。
人也是动物的一种,人性中本就有动物性、兽性,弑杀暴戾因子或只是潜伏。某种极端情势下,会作出何种疯狂之举,其实并无一个明确界限。所以除了法律那道底线,不要高估自己心中自律的道德虚线。法律正是以对人性恶为前提设立的。以最坏假设来止损,是文明社会保护文明成果的最大智慧。
当然,紫发郭某死亡鉴定有“符合在患血友病基础上,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一句。“血友病”的病理前提,或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最大法理基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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