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谭女士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称,她被车撞伤后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在协商赔偿时,肇事车主认为兼职收入的不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她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市民: 兼职收入不赔偿
谭女士告诉记者,她是一名钢琴老师,2013年7月与达城一私立学校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又与西外某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利用休息时间,即晚上和节假日,为培训机构上课,按课时计费,培训机构每月至少要安排20个课时。2015年4月中旬,她从培训机构上完课回家途中,被胡先生驾车撞伤,交警认定驾驶员胡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通过3个月的住院治疗,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现在协商赔偿问题,肇事车主却对我兼职的误工费不认可,称不属于固定收入,不予赔偿。我不明白,我到培训机构上课也有一年时间,怎么就不属于固定收入,难道兼职就不属于劳动所得吗?”
律师:
证明是固定收入应赔偿
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称,据《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规定,受害人打多份工或退休后工作、兼职等,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取完全赔偿原则。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才可以适用《解释》的其他规定计算。谭女士如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培训机构的收入为“固定收入”,那么兼职的固定收入减少,依法亦应赔偿。(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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