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晚上,家住达城的郑某骑摩托车出门办事,因速度过快在一拐弯处撞上同方向驾驶摩托车的刘某,事故造成郑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郑某自己负主要责任。
郑某伤好出院后,造成各项损失8万余元,但双方在随后的赔偿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在协商未果下,郑某将刘某告到了法院。本来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但在法院审理时,发现刘某一直没有给摩托车购买交强险,最终法院以此为由,判决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刘某很是郁闷。
释疑
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
对于刘某的不解,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李大军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法律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购买。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刘某虽然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因为其未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是正确的。
(朱淑萍 本报记者 王佳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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