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春节,到处都是一片节日的喜庆气氛,但家住达川区某乡的王德福、刘芬老夫妇,不仅没有感受到节日的温暖,反而无家可归——他们被自己的儿子赶出了家门……
婚后三年无子嗣 领养侄儿盼养老
王德福和妻子刘芬上世纪七十年代结婚,婚后三年一直没有孩子。当时家庭条件差,农村医疗条件也不好,他们并没有经过正规的治疗,只是猜测怀不上是因为刘芬没有生育能力。
后来,王德福的弟弟第三胎孩子出生了。王德福、刘芬为了将来考虑,就和弟弟商量,抱养了这个孩子。1975年7月,在写了一份抱养协议后,王德福夫妇把刚满月的孩子抱回家,取名王强,对他百般呵护。
在王强5岁的时候,奇迹发生了,夫妻俩生下了一个女儿。这给一家人带来了惊喜,王强也并没因此受到区别对待。1996年,刘芬还四处托媒人为王强寻了一门亲事,并为他办了喜酒。
媳妇进门关系僵 家长里短积矛盾
王强婚后常年在外务工,妻子经常因小事和王德福夫妻争吵。王强听老婆说父母的种种不是,信以为真,和父母的关系日渐恶化,到后来发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在一次争执中,王强将刘芬推倒在地,导致刘芬心脏病发作,差点丧命。王德福刘芬夫妻被王强伤透了心,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他们的收养关系。最终,因王强态度的转变,法院判决不解除收养关系。
王强虽然从此有所悔改,但其妻子想法却不一样,王德福夫妻对女儿、外孙表现亲近,她很有成见,甚至心生怨恨,矛盾越积越深。
今年正月,女儿带着孩子回家,临走时,王德福给了外孙100元的压岁钱,被王强夫妻看见了。他们认为王德福没有给自己孩子压岁钱,而王德福老两口却觉得王强孩子都已打工多年,不应再给压岁钱了,双方就此发生口角,越吵越凶,进而拳脚相加。后经检查,王德福左侧肋骨骨折,刘芬多处软组织受伤。王强还把老人的被子扔在屋外,不准老人进门。因此,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水火不容断关系 赡养义务仍需担
听亲戚说法律援助可以免费请律师维权,两位老人于是来到援助中心。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即便是在春节期间,援助中心仍立即为其指派了律师。鉴于王强系王德福的养子,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诉讼方案:一是赡养纠纷,也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强承担赡养义务;二是解除收养关系。王德福夫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选择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后,王强是不是就没有赡养义务了呢?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王德福夫妻已经年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社保工资收入,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解除收养关系,王强也应该给王德福生活费。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德福和王强的收养关系,王强每个月向王德福夫妻支付500元生活费。
判决后,王强拒付生活费,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官找了王强很多次,他都拒绝给付。法院最后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为由,拘留了王强并告知他,如果继续拒绝执行,可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得知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王强立即向王德福夫妇支付了生活费。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提醒:
解除收养关系仅限于养子和养父母之间,亲生父母和孩子无论如何是不能解除父子或母子关系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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