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广州番禺11岁女孩陈某,遭到奸杀,凶手是19岁韦某。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在广西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案发当天,韦某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见被害女童独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桥底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女童杀害。
@王学进:自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从处理结果看,最低法定年龄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护身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责。韦某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间,连续犯下三桩伤人案,不能不说他很好地利用了这一“护身符”,换句话说,正是这一“刑责年龄”让他有恃无恐,从初犯变成惯犯,终成杀人狂徒。面对这类案件,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机制应有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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