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要求各部门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按照标准,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四川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4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83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5445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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