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年时间内,女子路某冒充城建集团高层的子女,谎称能低价购买内部商品房,并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在北京朝阳区等地骗取17名被害人的购房款、定金达数千万元。其间,为获得对方信任,路某还诱骗多名被害人住进其租住的商品房内。
北京三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路某不服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谎称是企业高层子女
以低价买房为饵骗钱
路某现年32岁。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路某谎称是城建集团高层的子女,以能低价购买北京城建集团位于朝阳区东湖湾小区的内部房和首开国风上观小区的商品房等为由,骗取陈某等1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
在非法占有上述钱款后,路某随意挥霍,最终造成被害人的巨额财产损失。2014年10月30日,路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一审判决路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路某的违法所得,发还本案各被害人。
路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她称自己曾偿还了部分钱款给被害人,与被害人张某有部分钱款是用于共同投资,不应认定为诈骗款。“我没有故意诈骗钱款,很多钱款是给被害人交了房租。对于提出有困难的客户,我都尽量还钱。”路某称。
辩护人认为,路某能够如实供述,且主动交待诈骗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且属初犯,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路某未提交新的证据。
审理
主观存非法占有故意
任意挥霍诈骗钱款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路某收受诈骗款项的相关账户、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明、支付凭证等大量证据均证实,路某虚构身份,使用虚假合同、房产证,骗取十余名被害人的购房款、定金达数千万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路某在根本不具备销售商品房资质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后,为使诈骗行为得以继续实施,用部分钱款给被害人租住商品房,其行为仅是对诈骗所得的支配及为继续骗取巨额钱款的投入。
路某将绝大部分诈骗钱款任意挥霍处置,其所称退还部分钱款、支付的租金应予扣除等辩解,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实施诈骗,金额共计4900余万元,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由于其任意挥霍、处置钱款,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审期间,上诉人路某亦没有新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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