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汪明、洪明、贾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
余波和白周于2008年承包靖西市某镇村里的集体土地进行林业开发,用于种植桉树,并于2010年取得了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2015年7月,洪明、贾兴、汪明三人合伙购买了余波、白周种植于该村集体土地的桉树,由洪明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3人雇请工人进行采伐时,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方进行采伐。后经有关部门调查鉴定:洪明、贾兴、汪明滥伐林木属于尾叶桉,立木蓄积量为306立方米,出材量是241立方米。
案发后,汪明、洪明、贾兴于2016年2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谭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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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6月8日电(记者
黄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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