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婧
九月初,一条“八成新药临床数据涉假 背后监管环节层层失守”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临床数据造假的直接后果是药效差,药物进行临床试验,是新药审批的必备条件,从某种程度来说,临床数据造假影响的是公众的用药安全。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网数据,截至2016年1月21日,因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甚至造假等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不予批准的、药企自查申请撤回的药品注册申请高达1184个,占要求自查核查总数的73%。
首先必须明确,临床试验结果不仅是检验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唯一标准,也是药品注册上市的关键依据。可以说,真实、规范、完整的临床试验,是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源头保障,对其数据进行核查是药品审批上市前的法定程序,如此重要的环节,理应受到重视,并且谨慎对待,药品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事件频出,这种趋势亟需整治。
目前,我国的临床试验机构数量不足以满足巨大的需求,项目多,机构少,必然会产生问题,很难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南方周末在《试药利益圈乱象,危险的新药》一文中就有提到:“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网负责人汪金海认为,正是对临床机构的数量管控,造成医院的绝对强势和一些试验不规范的产生。”再者,缺乏准入门槛,外包服务机构杂、乱、差,为药企分担了违法风险,守法成本高,反之违法成本低,再加上缺少硬约束等,这些都会助长药企造假的行为。
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药监部门,在审批环节必须谨慎又谨慎,但单单是谨慎却始终治标不治本,还需要堵上制度的漏洞。比如提高专业性,扩容专业人士,同时技术审批和行政审批实行分离;比如避免关门审批,提高审批信息透明度;比如有针对性开展临床试验培训,提高审查效率,提高临床试验管理和研发水平等。
临床试验属于一种科研行为,也具有较高的风险,且会占用承担试验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因此,也应该考虑加强对临床科研人员和临床试验机构的资金支持,既要使科研人员有合理的收入,参试患者有合理的补偿,又要考虑医疗机构投入成本的补偿,这样,才能把临床研究作为科学技术产业真正发展起来。
对待新药临床数据造假,我们应该始终持“零”容忍的态度,要知道,掀起严打风暴容易,想弥补原有监管体制的缺陷不易,但越不容易的事情越应该做,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打消数据造假者心存侥幸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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