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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驾照撞伤人 触犯刑法被判刑

来源:宜宾日报 2016-10-10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彭屏 杨光

案由:2015年6月17日凌晨4时50分左右,曹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川Q**966的小型汽车,在翠屏区希望路掉头往池口街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何某某由希望路往池口街方向行驶的牌号为川Q0**955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驾车逃逸时,又与池口街人行道旁边绿化带内的通讯设备箱相撞,曹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某随即报警,公安民警后于2015年12月8日将曹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某牙齿脱落及牙折共7枚为重伤二级,口腔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为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何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曹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曹某某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万元。被曹某某损坏的通信设备箱,由曹某某的亲属代为赔付被害单位中国移动公司临港分公司人民币15000元予以修缮后正常使用。

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法官提醒,交通事故猛于虎,请广大司乘人员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尊重生命,切莫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共同营造畅通、平安的道路交通秩序。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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