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伟德(四川)
2016年11月4日,江苏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酒驾撞死两人。记者了解到,朱某退居二线后担任句容市福利企业协会副会长,这是一个民间组织,民政局没有对他进行考核,他不需要到局里坐班。朱某当晚吃饭、开车肇事是8小时之外的个人行为,跟公务没有关系。11月8日,句容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透露,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将于今天组织员工为受害者家属捐款。(11月9日《现代快报》)
酒驾并酿成撞死两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犯罪行为,肇事者理应为此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这其间的代价,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还有数额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好坏,对刑事责任的追溯有一定的影响。朱某作为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当恪守法律为底线,并出于职业的敬畏而作出表率。抛开其领导干部的身份,以一个普通人角色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别说其肩负公职身份,无论是刑事追究还是民事赔偿,都应“一己承担”而无以规避责任。
不过,单位组织员工为受害者家属捐款,表面上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既为减轻肇事者赔偿的压力,又能提高对受害家属的赔偿额度,更能兼顾单位兜底的责任连带,似乎有一举三得的作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朱某的开车肇事行为属于私人行为,跟公务没有关系,因而公权力也没有必要为其行为背书和买单。非理性的介入属于权力的滥用,也属于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变相保护,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力并不亚于事故造成的初次伤害。
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情理上讲,谁犯罪、谁负责都是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让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才会基于后果的敬畏而规范自身的行为。反之,若是其有逃避风险或者减轻责任的暗道,有基于身份或者职业的替代渠道,其就会任意妄为甚至胡作非为,并把法律、纪律视为儿戏,及至“知法犯法”。
事实上,这种担忧正是一种亟待正视的现状,以至于出红头文件为犯罪分子开脱的案例,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譬如2014年,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请示的理由是“不想搞垮一家企业”。
如果说红头文件求情令法治蒙羞,那么为酒驾者捐款同样令法治蒙羞。因为权力和身份的影响,而有了“单位捐款”的利益附带,在替当事人变相开脱之时,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并给人“特权保护”的嫌疑。故而,捐款的“人道之善”,其实有着“违法之恶”,颠覆了公序良俗与法律底线。假若此举成为常态,那么其污染的将不是水渠,而是整个源头。
总归,为酒驾公务员的“人道捐款”不合时宜,那是对法治的羞辱,也是对公平的践踏,更是对情感的伤害。对于此种行为,不仅要有个案的是非之辨,更要放大到整个社会的层面,进行举一反三的反思,才能真正明辨是非与好坏,由此重塑规则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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