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并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了三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明确提出,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提出,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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