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有罪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福建省漳州市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杨国栋: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追小偷结果追得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事情不仅听起来匪夷所思,也让人心寒,以后再发现小偷,谁还敢追?对小偷们来说,漳浦检察院的这一举动可是一大福音,日后行窃有更多借口可用来威胁失主和见义勇为的群众了。我国法律究竟是用来保护善良百姓还是给小偷维权用的?因为小偷摔倒受伤,就把责任归咎于失主,显然很荒唐。难道小偷的命比普通人更值钱,失主只有以德报怨才能免除刑罚?
网售过期化妆品岂能逃脱责任
有市民反映,在网上有店家低价出售过期的化妆品。通过搜索记者发现,不少店家靠低价吸引顾客,销售过期化妆品。有些化妆品过期近一年,仍在销售。店主对此称“愿打愿挨”。律师表示,出售明示产品过期也属违法行为。对此,医生提示,在化妆品过期后成分会变化,可能会有害健康,希望市民不要购买。
@戴先任:公然通过网络销售过期化妆品,而且以已经明确告知买家为由推脱责任,显然是商家不懂法的表现。笔者认为,销售过期产品,不管是否已经告知消费者,均不影响商家相关责任的承担,商家“愿打愿挨”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对此,监管部门也要及时出手,果断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即便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低价销售的产品属于过期化妆品,也不能获得免责。退一步而言,哪怕商家将该过期产品免费送给消费者使用,也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中商家具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即明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系不合格产品却依然明目张胆地销售。假使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消费者所受损失两倍的赔偿责任。除此以外,监管部门还可对涉事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值得说明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对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加强日常监管,利用大数据系统监控、排查兜售过期商品的行为。如据报道,同样一款商品,售价却相差数倍乃至十余倍,显然存在猫腻,应成为重点排查对象。尤其是,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对此有过失的话,还应就消费者的损失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必要强调,虽然占便宜是部分人的心态,但并不等于商家可以肆无忌惮地低价销售过期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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