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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失足沉砂池 父母疏忽担主责

来源:南宁晚报 2016-11-1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吴星辉)小宝2岁半,平日跟随父母一同在木材厂工作生活。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工厂里的一口露天沉砂池,竟成为夺去孩子生命的“凶手”。谁该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宝父母需自行担责70%。

小宝的父母在江南区吴圩镇一家木材厂工作,2岁半的儿子小宝跟随父母一道在此生活。今年4月29日上午9时许,小宝跟随小伙伴一起在木材厂内玩耍,不知何故,他跌入厂区里的一口沉砂池内,由于发现不及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木材厂支付了3万元。在木材厂看来,小宝的父母未经许可,私自带孩子在厂区内生活玩耍,最终导致小宝跌落沉砂池溺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小宝父母则认为,沉砂池是一个露天水坑,旁边没有任何警示和护栏,木材厂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多次索赔无果后,小宝父母将木材厂起诉至江南区法院。日前,江南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指出,小宝溺亡的沉砂池位于木材厂内,属于木材厂管理和控制的区域,因此木材厂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木材厂内有工作人员,应该知晓厂区内有未成年人居住的情况,但该沉砂池无任何遮挡或围栏措施,故木材厂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宝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但是案发当日,小宝父母也在木材厂内工作,他们没有委托他人看管和照顾儿子,也未确保儿子在其实际可控范围内,直至他人告知,才知道儿子发生事故。此外,据小宝父母自述,曾发现小宝靠近过沉砂池,且其租赁的厂区与沉砂池有一个用于平时出入的缺口,直线距离不足两米。两人明知存在潜在危险,却未妥当履行监护职责,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据此,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在这一事故中,木材厂担责30%,小宝父母担责70%,木材厂需赔偿小宝父母8万多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尚应赔偿5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小宝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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