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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难禁当反思救援定位

来源:西部商报 2016-12-06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房清江

今年4月份,有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潭耒段发生侧翻,潭耒高速衡阳施救站收取3万6千元高额施救费曝光后,湖南省发改委成立调查组,对施救公司进行了处罚,国家发改委还将此列入典型乱收费事件进行了通报。可令人感到不解的是,最近,经视大调查又接到了一起“天价施救费”的投诉,事发地还是潭耒高速,还是那家救援站。而这一次,救援站开出的是4万元施救费。 (月5日《重庆晨报》)

天价救援费案例屡见不鲜。对此,很多人认为对事故施救价格监管缺失。的确,这是万能理由。然而,仅仅靠监管并不能治理救援高收费乱象,如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难以满足每一个个案的情况,又如,一些领域尤其是高速,谁来监管责任模糊。管价格的管不了高速,管高速的管不了价格。今年4月潭耒高速衡阳“天价拖车”事件,施救站被惩处其实带有明显“媒治”的痕迹,省发改委介入调查,恰恰表明监管的非常态,其处罚貌似严厉,然而不到2万的罚款相对于垄断的违规收费的巨大收益,这样的处罚等于鼓励。

理论上服务由市场提供,通过竞争能够赋予服务需求者价格博弈的筹码。但是,实践证明,交通事故后司机没有选择权,尤其是高速,因其封闭的特性,难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反倒容易形成区域垄断,交管与救援企业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最终导致司机议价权利的沦陷。这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现有的事故救援定位中,所有参与救援的都可能是利益获得者,唯有事故司机成了待宰的羔羊。

“天价拖车”之所以频发,归根结底还是救援定位失准。交通事故不仅是单纯的民事责任,也是交通秩序的一部分,其救援不能全部交给市场来承担,交管机构、高速运营机构等亦需要承担起对应的公共救援责任,即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责任,带有准公益性质,并由此来设计救援的规则与费用承担机制,防止“天价”的产生才是上上之策。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所需要的救援服务,由交管部门和公路运营机构组织提供,由他们组建救援机构或者向社会购买救援服务,并建立公路运营机构、保险机构和车主三方埋单的分担机制,公路运营机构从收费中提取部分救援基金,保险机构设计针对事故救援的保险产品,对车主的救援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按车型和吨位设置“封顶价”,不足部分由管理机构支付,发挥资源拥有者的谈判功能,挤掉救援高价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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