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案情回顾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年月至年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余名不特定个人及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亿元,支付利息万元。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余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万元,收取利息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亿元,收取利息万元。
案件查处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借给了李某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万元,剩余的钱全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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