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亮
24日下午5时,在南京六合区程桥街道一条村道上发生惊险一幕,一轿车司机为了避让公交车头突然蹿出来的一名幼童,紧急猛打方向避让,结果轿车失控后冲下一旁的路边水沟。坐在副驾驶位子上一名孕妇,被开车的丈夫从轿车天窗上救出,幸运的是她安然无恙。而让轿车司机心寒的是,那对横穿马路的母子竟然扬长而去。(南京晨报)
交通肇事,特别车撞人,因约定俗成关系,责任人也多指驾驶员。如事后弃对方于不顾,构成肇事逃逸,更将受严苛的司法惩处。而从语义本身看,肇事逃逸,并未特指逃逸者身份,可几乎未曾听过行人涉嫌“逃逸罪”的。当然,肉身对铁皮,如以卵击石,抗风险力更低的当属行人一方。这在绝大多数“人车相撞”意外中都适用。
那行人是否真就“人畜无害”,不会造成恶劣危害乃至伤亡?当然不是。横穿马路,乱闯红灯……再碰上冒失的司机,一个处理不当,可能车毁人亡。“车让人”是铁律,司机慌乱避让中急刹或变道,其伤亡风险甚至高于行人。假如重伤的是驾驶人,行人能报警呼救,却为规避责任而逃跑,贻误抢救时机致人死亡,这时“逃逸罪”是否成立?
这还真不是纸面的法律伦理考题。仅近两年,被撞人逃跑导致的严重危害事故,就屡见不鲜。最新案例:“轿车避让横穿马路母子冲下路沟母子未施救离开”。虽然都为这对夫妻遇险而唏嘘,但有个值得欣慰的是,新闻后并非一边倒针对这对母子的道德挞伐,还有不少法律和技术分析。
那对横穿马路的母子,显然责任不小。就算无红绿灯,也该“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有遮挡物,彼此视线盲区死角还敢任性横穿,不亚于“作死”。特别是带着孩子,这种负面示范冒险,更是罪责深重。见车主受困,不报警不施救,只顾逃离,也该担责。
就如上述一些极端案例,行人过失导致驾驶人伤亡且故意逃跑的,已经涉嫌“肇事”加“逃逸”,就算不能按驾驶人的量刑标准,也该尽快出台具体明细的匹配罚则。至少不能大费周章找到嫌疑人,却落个“无法律依据”的境地。
行人非法定弱势一方,事故也得看优先通行权。不是谁弱谁有理,也非避人坠沟就一定毫无过错。再遇行人逃逸案,理当不只仅限口水道德攻伐,而是由法律定纷止争。就算不叫“交通肇事逃逸”这个罪名,但若先主观过错导致意外,后见死不救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刑律自然要接档,这个“因逃逸而必须承担罪责”的概念,至少要尽快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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