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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高速公路 酿成事故需自行担责

来源:四川科技报 2017-03-01 09:55   https://www.yybnet.net/

从我所在村庄穿过的一条封闭式高速公路通车后,虽然有到对面的地下通道,但却要绕行很远。一个月前,我丈夫受邀去亲戚家喝喜酒,为赶时间过到对面,爬越路边护栏,横穿了公路中心隔离带。期间,一辆小轿车避让不及,将我丈夫当场撞死。尽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我觉得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没有派专人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我丈夫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并曾以此向其索要赔偿。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坚持认为我丈夫明知危险而为之只能自食其果。请问:该说法对吗?吕英蓉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其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即本案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你丈夫是否有权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否许可你丈夫进入、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如果你丈夫无权进入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自然有权拒绝担责。而本案情形恰恰表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也有类似的内容。你丈夫作为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也未允许其进入,自然意味着其属于“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者。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对公路设置护栏和隔离带等,表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履行相应的阻止和警示义务。除行为人故意违反外,这些措施足以保障行人安全。导致你丈夫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并不在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没有派专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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