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3月2日《成都商报》)
家长等监护人对孩子等被监护人,负有依法管理与保护等责任。其中家暴等伤害,目前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情况严重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对家长等监护人失职与疏忽等情况,所造成的未成年人伤害甚至死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中均没有明确。《刑法》中也没有专门的对应条款,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在监护人失职与疏忽等行为中也很难起到衡量和惩戒作用。
而具体到生活现实中,相关监护人失职等行为,造成孩子等被监护人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又非常多见。比如此前刚刚发生的,天津2名幼童坠亡事件。而相关统计数据也非常严峻:中国每年近1000万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数字触目惊心,这其中不少都是家长等监护人未尽其责,或者失职等所致。
在中国,人们的传统观念认为,家长虽然有失职或疏忽行为,但绝无主观恶意,失去孩子已经很悲痛了,如果再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是痛上加痛,加深悲剧,难以接受。这种观念明显与生命权平等,与法律维护正义、预防违法犯罪的本义不一致,甚至与权责对应原则也不一致。因此,转变观念是监护失职入刑的基础。
但我们必须看到,监护失职入刑,甚至设立“监护失职、疏忽罪”,其只是一个事后惩罚性罪名,因而更应该是一个警示的、事前提醒式的刑事责任警示。换言之,我们的目标不在惩罚,而在于通过惩罚、确立惩罚标准等,让人们加强事前预防意识,避免相似悲剧重演。就此而言,监护失职入刑明显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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