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肇事司机撞死行人后逃逸,按保险单约定,保险公司本不应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况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单上竟非投保人签字,谁应为行人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和66万余元。
2015年6月,张甲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某路段时,与坐卧在路中的行人向某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甲并未停车查看便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查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张乙,实际所有人为张丙。
事故发生后,向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向小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张甲、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张乙、实际所有人张丙以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以张丙作为投保人与其签订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作为证据,该保险单免责条款中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张丙提出对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处签名确非张丙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向小某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为94万余元,而张甲负本案事故主要责任,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张甲承担民事责任比例为80%,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和66万余元。
关于保险单出现非投保人签字的情况,本案承办法官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虽然因张丙已缴交保费,保险合同生效,但是保险公司在需投保人签章处代为签名,却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故该项免责条款对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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