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曾是西安一所重点高中的高三学生。在同学眼里,周岩性格开朗,学习成绩优异,属于学霸级的人物。老师也曾评价过,以周岩的成绩考上北大清华都不是问题。然而谁也不曾想到,一场猝不及防的灾难会降临在这个品学兼优的孩子身上。
2014年5月8日早上7时许,周岩和往常一样背着书包去上学,在去往学校的路上发生了车祸,他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车撞飞,摔到对面车道又被第二辆车撞上,周岩遭受二次撞击,倒地受伤。两名司机下车后,立即拨打120,周岩被送往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抢救。他的父母随后赶到医院,面对此情此景,不禁情绪崩溃。“我的孩子马上就要高考了,你把他一生毁了。我只要他活着,我只要他活着……”面对孩子父亲的指责,肇事司机不停地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第一事故车驾驶人赵某经过人行横道时遇到行人而未做到停车让行,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二事故车辆驾驶人王某行车时未做到观察周到,负事故次要责任。从事故发生到责任认定的整整20多天时间,虽然医院奋力抢救,但周岩仍然处于昏迷状态。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瞬间把一个朝气蓬勃的少年推向了生死边缘。同年7月,在医生的建议下,周岩的父母将孩子转院到北京继续治疗。
后来,经过近一年的治疗,巨额的治疗费用使周岩的家从一个小康之家迅速陷入贫困,肇事司机四处借款也只筹到15万元,更令周岩父母发愁的是孩子仍然处于植物人状态,而且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无奈之中,周岩的父亲来到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法援人员说明了现实情况。
“我想尽快拿到钱,孩子现在在北京治疗,一个月就得10万多块钱,不敢耽搁。”他的父亲急切地说。鉴于他的特殊情况,法援中心很快为他安排了援助律师,进行一对一的法律服务。律师首先将相关资料、票据及费用清单进行分类整理,将肇事司机赵某、王某及两辆车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4月,案件在西安公开开庭审理。考虑事故形成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一个月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要责任人赵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起事故形成原因和双方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周岩获赔1236797.77元。
事故发生后,周岩的母校师生组织了数次募捐,社会爱心人士也纷纷捐助;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无偿代理;法院启动快速审理绿色通道,案件判决后两家保险公司迅速进行了理赔……众人一切的努力都是为了尽早唤醒孩子。然而,生命的奇迹未能出现,2015年年底,周岩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本组稿件由记者高雅采写
法律解读
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一个花季少年离去,带给社会的教训不可谓不沉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如未按上述规定让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不礼让行人,甚至与行人抢道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在此,本报呼吁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家庭和社会,一定要严守法纪、谨慎驾驶,做到“礼让行人、礼让斑马线”,守法驾驶、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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