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10时20分,杨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尾随柳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同向而行,驶至白沙江桥路段时,柳某驾车左转弯越过中心虚线往北侧路口行驶,不避让直行车辆,导致陈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然后又与杨某驾驶的卧铺车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乘坐摩托车的苏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柳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2016年5月16日,苏某将柳某及车辆的实际车主柳某彬、车辆所属的某汽车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87641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苏某孕育的婴儿尚未出生,但其与父母苏某、陈某已存在实际抚养关系,且婴儿顺利出生并存活,原告主张婴儿的生活费应得到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柳某彬和某汽车公司共赔偿苏某169331.05元。(陆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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