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问题/
划定区域停放 改良处罚机制
据成都商报记者调查了解,成都市场目前共有6家共享单车公司,在全市各地共投放了32万辆共享单车。各个单车公司都是基于“先占”而抢占了各个人流量较大的用车口岸。在方便用车乘客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管理的负担。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袁嘉分析,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肯定应当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铁口等合理区域内,划定指定的停车区域,引导共享单车进行集中停放。“但同时伴生的一个问题是,对于那些不按指定区域停放的,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是什么?这个应当明确并优化。”袁嘉博士介绍称,有些城市的管理部门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直接没收单车,实际上也没收完,起不到执法的作用。管理部门应当改良处罚机制,类似于汽车的罚单机制。
袁嘉进一步分析称,对用户来说,也需要优化管理。比如用户不按规定停放的,应当设置一些处罚机制,全面引导运营公司、消费者共同维护这个停放机制。“在停放这一块儿,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制度完善,第一是划定区域,第二是优化不按规定停放的处罚机制,第三是在共享单车公司、用户之间设置一些责任分配的规则。”
侵权法律责任问题/
破坏共享单车 面临三大法律责任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公私财物,全国各地都曝出了对其破坏严重的现实尴尬。破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单车本身的损坏,包括故意拆卸损坏和使用中过失损坏。另一种则是对单车二维码和密码进行破坏,以达到免费使用目的。
“对共享单车进行破坏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竹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对于人为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破坏者肯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破坏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则涉嫌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刑事立案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乘客在使用过程中过失造成单车损坏是否应当赔偿?王竹教授指出,如果是正常磨损,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确有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和赔偿数额的多少,要根据各个单车运营公司的消费合同而确定。对于通过破坏二维码等单车消费密码达到免费用车目的的情形,王竹教授表示,这种行为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及时交纳费用,同时面临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
使用共享单车被侵权
可有两种路径维权
乘客因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是否可以请求运营公司进行赔偿?
王竹教授分析,我国目前尚未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实践中,参照适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出租的机动车有缺陷,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使用人因为共享单车缺陷造成自己摔伤的,使用人可按照违约责任要求共享单车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共享单车提供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产品生产者进行追偿。
刘潺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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