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洛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17年2月13日,涉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起诉。
2016年6月23日,甘洛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沙某某被盗摩托车被一男子骑在街上。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布控,在县城顺利将骑车男子呷某某找到,呷某某随后被民警依法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呷某某供述称:摩托车是从一个叫阿某某手中购买来的。随后民警将阿某某抓获,经审讯,阿某某供述称,摩托车是从一个叫木某某的手中购买来的;民警迅速出击,将木某某抓获,木某某供述:摩托车是他偷来的。
原来,2016年5月份一天木某某在坝子内将沙某某摩托车盗走,三天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某,阿某某维修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呷某某。在两次买卖过程中,阿某某、呷某某知道该摩托车系被盗车辆。
案件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阿某某、呷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目前,阿某某、呷某某被移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王方泽)
案点提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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