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存在大量授权立法导致税收法定原则模糊化,但相比之下,收费随意性问题更严重,通常一个条例、一份物价部门的通知,说收就收了。财政部、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显示,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60种。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总共约7600件,其中7100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十年以前的数据了,后来没有进一步的权威数字。由于收费并未法定,从开征到执行再到取消都没有一个规范的程序,更缺乏有效监管,甚至迄今为止连数目都是未知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然会产生征费动力,因此,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收费是一种减损公民合法权利的公权行为,除了全面清理摸底之外,更需要立法进行严格管理,对收费的权力划分、领域和范围、授权、标准、听证制度的健全和公开的程序以及问责等进行详细的规范,让收费和监管都有法可依,方有可能有效、合法且合理地收费。1999年,全国人大酝酿起草行政收费法,2006年,行政收费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依然未有立法征兆。无论是利益博弈或是其他复杂原因,收费法定方能根除乱象,立法迫在眉睫,必须提上日程。(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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