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万秋悦
2012年8月27日,黄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个人短期保险,受益人是妻子苏女士。同时,黄先生还签署了载明保单服务、保障内容、特别约定等事款的保险投保提示。保险公司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载明,因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015年3月15日19时许,黄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倒于公路上,造成本人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月16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导致黄先生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引起该疾病或情况的原因为骑电动车摔伤。
当月18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黄先生创伤性休克死亡的尸检报告。公安交通队对黄先生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醉酒。当月29日,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依据交通事故报告认定死因,不予赔偿,苏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后起诉至法院。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本案中,黄先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黄先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
因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律 师 名 片
任迎春,现任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妇女维权团成员,山东省妇女维权团副团长,山东省司法厅法律宣讲团主讲成员,山东省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济南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委员,济南“迎春律师老年法律维权站”负责人。
擅长金融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担任多家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荣获“济南先锋律师”、“泉城优秀青年律师”、“槐荫第八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联系电话:131561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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