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职工邓某驾驶单位货车送货至外地,在返回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邓某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邓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久,邓某亲属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认为只有职工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邓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单位认定为工伤。合议庭审理该单位的这种认识是偏面的,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定邓某为工伤。
本案中,邓某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1,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应该属于工伤来衡量。
2,该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来衡量。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职工如因疏忽受伤,即使是违反单位的操作规程,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如果职工不是驾驶员,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该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还是次责,同样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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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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