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酒驾入刑之后,不少驾驶员都严守“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然而,被告人任某却不把酒驾当回事,因为再次危险驾驶,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庭。3月30日,城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任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城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任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沿城关区南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泉天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7.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是被告人任某第二次犯危险驾驶罪。早在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任某就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城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城关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又犯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城关法院积极参与全市交通大整治行动,通过公开审理和当庭宣判危险驾驶类案件,将案件审理过程作为法制课堂,除了让被告人有所警醒,也让更多群众接受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提醒人们提高遵守交通安全秩序的意识,避免犯类似错误,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读案学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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