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底,岳池县村民李某甲、李某乙在门前公路边堆晒鸡粪,以做农家肥。
次日凌晨1时许,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等6名乘客行驶至岳池县境内岳武路,因碾压李某甲、李某乙堆放在路边的鸡粪,致使车辆失控,与迎面而来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一车7人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乘客张某等6人将程某、货车司机陆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岳池县人民法院以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为证据,综合考虑各责任人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判定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陆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谢林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故在该案中,除了碰撞车辆责任人被判赔偿外,两名在公路上堆放鸡粪的当事人也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说,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在农忙时节,广大农民朋友切莫选择在公路上晾晒稻谷等农作物,一旦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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