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21时40分许,阿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越西县境内行驶至S208道121Km+300M路段时将丁某右脚撞伤后,丁某入住县医院、县王氏骨科医院、西昌市王氏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1天,阿某某先后垫付医疗费18811.38元,出院证明上医生建议休息1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阿某某承担事故全责;经司法鉴定,丁某受伤后落下九级伤残。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强制险和商业险合同期内,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丁某多次与二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无果,将阿某某及甲、乙保险公司推上法庭被告席。
原、被告在法官耐心劝解下,直面问题,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原告丁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70190.38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26971.38元,剩余费用43219元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被告阿某某所垫付医疗费18811.38元,由原告丁某于乙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阿某某。
为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后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国家建立了强制保险机制。机动车驾驶人员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遭遇高额赔偿,积极主动投保三者责任商业险。大多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履行赔付义务。但在个别交通事故理赔案中,保险公司不积极赔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愿今后这类诉讼纠纷不再发生。
曾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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