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不少内容就和青少年有关。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那么,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变化?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也就是说,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此背景下,才有了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出台。
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实现与其出生后自然人个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效衔接,尤其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显现需要很长时间。比如胎儿在发育期间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出生后可提起索赔。
“小大人”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个9岁大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总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低的规定,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
实现国家监护的法律化
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不称职的父母,应该被“解雇”。当然,如果被“解雇”的监护人改过自新,经其重新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过,有的监护人因其行为极端恶劣,民法总则还构建起永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威慑机制,即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此外,民法总则关于青少年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到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在监护人有争议情况下民政部门则担任临时监护人;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诸多兜底性质的条款实现了我国对青少年的国家监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担当。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追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即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但它同时与保护权利人利益存在一定价值冲突,即诉讼时效过短有时并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充分听取社会呼声,对性侵案件诉讼时效做了更为特殊的规定,即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而一般则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不过,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性侵案件维权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意识。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维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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