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见习记者 万秋悦
2016年8月16日,身为流动补胎员的姜某在林先生的公司的厂区内为其名下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补胎时,轮胎发生爆炸,导致姜某受伤,在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林先生的公司垫付了医疗费50000元。
后姜某于2016年12月22日以林先生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8604元,法院确认公司应当赔偿姜某各项损失13411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判决还需赔偿姜某84117元。
林先生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在按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为由拒赔。后林先生起诉至法院。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可见,第三者商业责任的保险事故不仅仅限于交通事故,本案事故属于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姜某受伤,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中第8项规定: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属免责范围理由也不能成立。
本案是在使用过程中为了保障车辆正常运行维修发生的意外,维修地点在某公司厂区,免责条款的“在营业场所维修”应是指在维修者的营业场所,而非某公司的场所,本案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后程云律师代理某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六)的约定,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80元(1300元×60%),保险公司依约免于赔偿,故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某公司133337元。
律 师 名 片
任迎春,现任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妇女维权团成员,山东省妇女维权团副团长,山东省司法厅法律宣讲团主讲成员,山东省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济南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委员,济南“迎春律师老年法律维权站”负责人。
擅长金融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担任多家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荣获“济南先锋律师”、“泉城优秀青年律师”、“槐荫第八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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