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润前
不再罚规则是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中最为重要的一则,它的应用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二是刑罚与行政处罚相折抵的问题。
一事不再罚。其含义为两个层次:如果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就只存在一个处罚事由,对此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处罚;如果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此时存在多个处罚事由,对此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
对第一个层次的理解相对简单,因为大多数违法行为都只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也只有处罚依据,自然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多次处罚。注意只能进行一次处罚,并不意味着这次处罚必然只有一项内容。一次处罚具有多项内容是很常见的,如交警对交通违章者可以再次处罚中,同时处以暂扣驾驶证若干天并处罚款数千元的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对第二个层次的理解要复杂一些,这是一事不再罚的核心。现实中,有一部分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此时同一个行政机关或不同的行政机关就有不同理由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如某人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办餐馆,这是一个违法行为,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都有权对其处罚。又如某人酒后驾车驶入一公交车站造成秩序混乱,这也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既可以以酒后驾车为由,也可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其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不同事由对当事人分别进行处罚并无不妥。但要注意,这些处罚不能属于同一种类,只能属于不同种类。如行政机关以一个事由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而以另一事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再以另一事由对其处以警告,这都不违反一事不再罚,但决不能给予两次罚款或两次警告。
还要注意,虽然《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但我们决不能据此就认为只有罚款才是不能被重复适用的。根据不同处罚类型的属性,有的处罚天然就不可能被重复适用,如没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有的却很容易被重复适用,如罚款、扣留、警告,尤其是罚款的重复适用最为常见。对此,我们应把《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理解为是对罚款不能被重复适用的特别强调,而不是仅仅针对罚款。
行政处罚与刑罚相折抵。不再罚规则的另一含义,表现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相折抵。如果存在着某些行政处罚与某些类型的刑罚,它们所剥夺或限制的是当事人同一性质的权利,就不应当被重复适用到同一个人身上,而应互相折抵。这一原则主要被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被执行之后,又发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后又判处了刑罚。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将当事人已经被执行的行政处罚与将要执行的刑罚相折抵,当然,这两种法律责任的折抵是受限制的,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因为行政拘留的处罚,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都属于对人身自由有期限的限制:二是罚款折抵罚金,因为罚款的处罚与罚金的刑罚,都是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剥夺。
司法实际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不能与刑罚上的没收相折抵,因为行政处罚中的没收针对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财产,而刑罚上的没收则针对当事人的各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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