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了解读。
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经深入调研,专家论证会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作出的修改,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将引诱他人卖淫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
组织卖淫罪
“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
解释明确了一个以组织、强迫卖淫人数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而统一,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即:“(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患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何谓“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亟须对“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予以明确。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伤情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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