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雇人开车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雇主为此承担了所有赔偿受害者的费用,而受雇驾驶员却将雇主告上法庭,要雇主返还其垫付的修车费用,成了被告的雇主在法庭上大呼“这不公平!”究竟公平不公平?听听经开区法院执行法官闫杨以案说法。
2016年6月11日,原告丰某驾驶被告吴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丰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丰某先行垫付8000元车辆修理费。雇主吴某向伤者赔偿损失14000元,但对丰某垫付的8000元费用未作处理。
为了讨要这8000元的车辆修理费,2017年1月3日,驾驶员丰某将雇主吴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丰某诉称其一直为雇主吴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协议约定了“在原告工作时间内,除闯红灯外其他责任由吴某承担,故应由吴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侵权责任。”
雇主吴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已为此交通事故承担了所有赔偿受害者的费用,原告丰某作为驾驶员在此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该修车费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若是还要吴某返还,“这也太不公平了!”
对此,经开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闫杨认为,在常人看来,对雇主吴某来说可能是不公平,不仅要为丰某的过错负责,还要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可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保障了受害方的利益。一般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是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可以做到及时有效的承担受害方的损失。
那提供劳务的一方发生致害责任纠纷,是否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法官提醒,以上法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下,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1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允许接收劳务一方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
结合此案,雇主吴某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受雇驾驶员确实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况,否则难以追偿。从过错角度考量,原告丰某、被告吴某都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经经开区法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雇主吴某分期返还原告丰某5500元车辆修理费。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许静茹 魏妍
新闻推荐
◎发病规律地老虎一年发生二代,以第二代幼虫越冬,4月上旬羽化为成虫产卵,5月中下旬为第一代幼虫危害期,此时正值花生幼苗期,花生根系被害,造成花生苗整蔸死亡。6月上旬羽化为成虫产卵,7月中下旬为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