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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自古有 宋代格外火 □赵雨

来源:西安晚报 2017-07-30 05:22   https://www.yybnet.net/

在酷热的伏天,逛夜市成了人们出门散步、纳凉、购物的首选。在“动动手指,吃的用的全都送上门”的信息时代,人们依旧青睐夜市,这或许是一种传统习俗的传承和延续。

我国的夜市,大约始于殷、周之际。最早记载夜市的文献是东汉哲学家、思想家桓谭的《新论》,其《离事第十一》谓:“扶风漆县之邠亭,部言本太王所处,其民有会日,以相与夜市,如不为期,则有重灾咎。”这里的“夜市”,指的就是夜间的集市贸易。到了汉代,集贸市场似乎实行了“划行规市”,有直市、狱市、肉市、军市、官市、关市等。按经营时间划分,有早市、大市、夕市和夜市。东汉经学家许慎谈到邠地夜市时,特地加上一个“俗”字,强调此地夜市是一种传统的风俗习惯,由来已久。

唐朝,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大中城市均发展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夜市。晚唐诗人杜牧的“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描写的就是金陵(今南京)秦淮河边纸醉金迷的夜市景象。唐代及以前,商人只能在规定的地点即设有围墙的坊市内从事交易活动。坊市闭门后及开门之前,无故行走者将被打20鞭。

到了宋朝,随着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唐朝及以前的坊市界限很快被打破,城镇和乡村集市的营业时间再也不受限制,夜市迅速繁荣起来。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州桥夜市”条说,顺御街往南出朱雀门,直到龙津桥,这一带就是北宋著名的州桥夜市。从州桥往南去,当街有卖水饭、熬肉、干脯等吃食的摊子。夜市上各种小吃应有尽有,且价格不贵。梅家、鹿家售卖的鹅鸭鸡兔、肚肺、鳝鱼、包子、鸡皮、腰肾、鸡碎(杂碎)等,每样均不超过十五文钱。夜市上售卖的时鲜食品,也根据时令的不同而变化,夏天有“麻腐、鸡皮麻饮、细粉素签、沙糖冰雪冷元子(丸子)、生淹水木瓜、绿豆甘草冰雪凉水、荔枝膏、咸菜、杏片、梅子姜”等开胃小菜和清凉甜品;到了冬日,则供应“盘兔、旋灸猪皮肉、野鸭肉、滴酥水晶鲙、煎夹子、猪脏”等滋补肉食。州桥夜市不仅有经营小吃的,还有煮茶卖的、喝酒猜枚的,每天的买卖“直至三更”。而位于旧封丘门里的马行街夜市,又比州桥夜市繁荣百倍。《东京梦华录》卷三载:“(马行街)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

繁华的夜市也勾起了皇宫里人的羡慕。宋人施德超《北窗灸輠录》中记录了宋仁宗的一件轶事,有天夜里,(仁宗)“在宫中闻丝竹声笑之声”,觉得奇怪,就问身边宫人:“哪里在作乐啊?”宫人回答:“这是民间酒楼在寻欢作乐。皇上啊,与外面的快活相比,宫中实在是太冷清了。”仁宗说:“要是宫中像外面那样快活,民间就要冷冷清清了。”皇宫里的人羡慕夜市的喧嚣,这是秦汉以来绝无仅有的奇特现象。

即便到了偏安一隅的南宋朝廷,摆脱战乱,稍作调整后,首当其冲的就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夜市很快就繁盛空前。

南宋吴自牧《梦梁录》卷十三谓:“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有售卖“糖蜜糕”“鱼鲜猪羊蹄肉”等食品的,也有卖“细画绢扇”“四时玩具”等生活用品的。即便到了大雪纷飞的冬天,“亦有夜市盘卖。至三更后,方有提瓶卖茶。”南宋文学家周密、耐得翁分别在史料笔记《武林旧事》和《都城纪胜》中为后人展示了杭州及江南夜市的一派繁荣景象。

宋朝的夜市为什么格外火?其一,政策推动。乾德三年(965年),宋太祖赵匡胤灭了后蜀后,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夜市开发问题,宋太祖专门降旨:“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宋太祖鼓励夜市发展的“最高指示”被以后的赵宋皇帝当成一项国策继承下来,偏安一隅的南宋京城也出现了“大街买卖昼夜不绝”的景象;其二,管理驱动。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同样也面临着与今天相同的难题:商贩侵街,影响市容,阻碍交通。为此,宋朝政府设立了相当于现在城管职能的“街道司”,负责街道卫生、整修与维持日常秩序。面对屡禁不止的小商小贩侵街、占道经营的难题,宋朝政府不主张轻率粗暴地清理。譬如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陌者,上(皇帝)以劳扰,不许。”为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廷集思广益,最后找到了人性化管理之法:即在街道两旁适当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占道的红线,越过红线占道摆摊设点者会受到处罚。像《清明上河图》里虹桥两头立的4根“表木”,就是红线。如此管理,既照顾商贩生计、推动商业发展,又不妨碍市容和交通;其三,立法保护。想要商贩乐意经营夜市,就得让他们有利可图。根据宋人笔记“逐什一之利”“逐什百之利”等记载,史学家推测宋代商业的平均利润为10%左右,而政府的税费又是决定商贩获得利润的重要因素。为防止地方政府和贪官污吏随意加重商贩的税赋,从宋太祖开始,朝廷就多次下令,“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诸税务监官买商税人物者徒一年,若为人买及托买者各杖一百。”同时,还对因税务监官购买商贩物品致其亏损的行为按“致饶减税钱,各计所亏,准盗论”,从而避免了税务人员以权压人、随意侵害商贩利益的行为。为防止官府勒索商贩,朝廷及时颁布了《免行条贯》,规定免除各商行对官府的供应,各商行按获利多少,分三等按月或季交纳免行钱后,官府所需物资不得再向商行摊派。如此一来,官员便无法利用权力勒索商贩,交纳免行钱的商人也没必要去巴结官府,进而有效地预防了官商勾结。

宋朝促进夜市健康发展的诸多举措,或许能为今人提供一点启迪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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