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创业失败后,基于自己一辆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皮卡车“无用武之地”,便将车子租给一所驾校用于培训学员。三个月前,学员钟某在指定路面上练车时,因看到一辆货车迎面超车,虽然随车教练已提醒钟某采取相应措施,但钟某由于经验不足等,皮卡车反而被加速和偏离方向,将一名行人当场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保险公司表示拒绝理赔,理由是我将皮卡车出租给驾校作为教练车增加了事故风险,而我事先没有向其通知并征得同意。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罗雯丽罗雯丽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即其的确有权拒绝理赔。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自接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与之对应,保险公司究竟能否拒绝理赔,取决于两个方面:你将皮卡车出租给驾校是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将家用皮卡车改作培训学员用车是否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即只有在已经通知、没有增加显著危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应当理赔;否则,其便有权拒绝理赔。而本案恰恰属于后者:一方面,无论是你还是驾校都没有将车子出租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从而侵犯了保险公司是增加保险费还是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权。保险公司也是正因为不知道车子出租情形,才未能行使相关权利。另一方面,你将车出租给驾校后,车辆用途已经由家庭自用变更为驾校教练用车,而对于驾校学员,哪怕有教练随车指导,也由于大部分都不熟练车辆的操作,缺乏相关经验,面对突发状况,存在惊慌等心理压力,难以有效应对从而容易造成危险。本案学员钟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其结果,也正好表明驾校教练用车的危险程度明显高于正常的家庭用车,也就是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律师: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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