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湖北张西流
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5版)
男子猥亵未成年妹妹被刑拘,是咎由自取。然而,面对儿子猥亵养女的恶行,其父母放任不管,属于严重失责,理应被追责。特别是,女童在这种家庭生活,毫无安全感可言,建议当地法院解除收养关系,撤销这对父母的监护权。
过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怎样的侵害,也不管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怎么恶劣,要想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存在诸多困难,不仅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而且缺乏可以借鉴的先例。鉴于此,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性侵、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针对父母放任儿子猥亵养女事件,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实现监护权的转移,对受害女童进行合理安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撤销父母监护权,仅是第一步。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同时,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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