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陈某的狗咬伤后,经民警调解“自行协商处理”。然而,李某被咬后,李某的男友王某却和另一名男子将陈某的狗砍死。经认定,陈某的狗价值3.6万元。随后,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
狗将人咬伤,被咬的一方找狗“报仇”反而被刑拘,打狗的性质真的有这么严重吗?
养狗伤人主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居守福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若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所饲养的动物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或饲养人、管理人故意致他人受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狗主人饲养的狗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狗主人主观上也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挑逗、激怒狗的行为,因此,狗主人应当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打死名贵犬种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出于报复心理打狗,不料打死的却是名贵犬种,王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居守福表示,在不知价值的情况下打死名贵犬种,在刑法学上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所毁坏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按照毁坏对象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但是,具体情况应当视案情而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千元。结合本案,一般人应能够意识到一条宠物狗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因此,王某确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是否应按照狗的实际价值即3.6万元定罪处罚,还需结合王某对狗的认识程度等主观因素进一步判断,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刑事拘留三十天未超出法定期限
居守福说,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在这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这里的“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本案中,王某和同行的男子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符合“结伙作案”的构成条件,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属“与他人结伙作案”情形合理,将王某拘留三十日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女朋友被狗咬伤,王某一方身为受害者,本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狗主人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王某却因缺乏法律意识,为逞一时之快,选择用暴力的方式替女友出气,最终由受害者变成加害人。王某的教训值得每一个人深思,当我们的权益受损时,要通过合法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吕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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