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数起在公共场合涉嫌猥亵女童的事件在网络曝光发酵。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南京高铁站内发生的猥亵女童事件,经查,女童系涉事男子段某父母的养女。对于当时儿子侵犯养女的行为,在场的父母均没有制止。这难免令公众怀疑,哥哥猥亵妹妹或许成了一种习惯。纵观这些事件,都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二是施暴者与受害者均表现出无感的态度;三是旁观者多是视而不见、漠然待之。这些事件以及特点,引起了我们对儿童性保护状况的担忧。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便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也将构成治安处罚。
遗憾的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何为“猥亵”做出具体规定,而司法界与理论界亦未对此形成共识。尤其是,对于猥亵行为的责任要素是否需要包括“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存在不小争议。在传统刑法观点上,定性“猥亵”行为,需要包括行为人这一内心倾向。然而,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声音,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就认为,相关行为的定性并不需要考虑上述内心倾向。直白说,就是只看行为,不看动机。笔者以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更符合当下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需要,应当被立法与司法界所采纳。
首先,法律之所以要严惩猥亵行为,其初衷就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性决定权不受到强势者的侵犯。即便有人出于玩笑做出猥亵行为,他对弱势者的性伤害也是客观而不可磨灭的。再者,猥亵者究竟出于何种意图从事了相关行为,在实践中也难以判断。
或许正因为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某种程度上的宽容,导致当前全社会并没有形成儿童性权利神圣不受侵犯的统一认识,造成一些人肆无忌惮而又无感地猥亵儿童。有些人甚至认为逗弄孩子(尤其是男童)的生殖器是一件“好玩”的事情,这使得他们在看到儿童受到熟人猥亵时,沦入集体无意识。
可见,必须通过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猥亵行为的认定范围:只须考虑行为人是否故意做出了涉性的不端行为,而不再考虑他们究竟出于何种意图。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无意中“碰到”,就应该将之认定为犯罪。如此,才能改变当前坊间对儿童相关权利的漠视态度,让熟人猥亵儿童不再沦为习惯性违法。
□舒锐
新闻推荐
日前,天河省实附中举行了新初一所有班以及新高一5个平行班的分班抽签。“选好学校,不如选好老师”是家长群中流行的一句话。每年8月,确实会有不少家长为了孩子的分班问题想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