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涉县广播电视台发布的一则几百字的新闻,引起轩然大波——当地人张某某因不满县医院饭菜的价钱及质量,在网上发帖吐槽医院食堂价高难吃,竟因此被当地城关派出所拘留。警方回应:张某某是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拘留。20日晚间,河北邯郸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涉县公安局原处罚决定已撤销,当事民警已被追责。
(本报今日A15版)“面条一碗14元太贵、米饭套餐肉太少、比以前医院餐厅价格贵了”——不过是再普通不过的一次吐槽,竟遭遇当地派出所的拘留,笔者也算是开了眼了。难道消费后连为消费经历打“差评”的权利都没了吗?如此“动辄得拘”,基本的消费安全感又从何谈起?
必须明确,消费者本就有评价消费的权力,如果对消费经历不满意,完全可以吐槽甚至差评。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评价更是愈发方便。公道而论,吐槽未必就合理,不无意气用事的成分,有的“冲动性评价”甚至还会对商家造成“误伤”。然而,消费评价本就是一种主观性强的“率性而为”,纵然有些“发力过猛”,只要基本事实没搞错,应当给予适当容忍。
那么,当事人吐槽的事实搞错了吗?按照涉事派出所的说法,“张某某是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被处罚”。言外之意,张某某所言“纯属造谣”。可事实呢?这个“谣言”产生多大破坏力了呢?公共秩序被扰乱到何种地步呢?社会危害性又在哪里呢?所有这些,似乎只有涉事派出所感受到了“威胁”。更令人意外的是,对于当事人的的吐槽,餐厅经营者的回帖表现得倒很诚恳——“帖子指责我餐厅饭菜贵、量少,我虚心接受,经营期间,虚心接纳所有人的监督和建议”。
这就让人有些看不懂了,当地派出所为何对此事这般介怀?难道是因为该县提出“大干100天,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的“政治任务”使然?可问题是,连老百姓因为对饭菜不满吐个槽也不允许,难道就算“和谐”“平安”了吗?这不是自欺欺人又是啥?
或许是感受到了来自舆论的压力,邯郸警方就此事回应称“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已经撤销,并要求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态度似乎还不错。但值得一提的是,回应同时还称“发帖人张某某曾参与经营县医院旧址食堂,新医院搬迁后,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所以才在酒后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这就耐人寻味了,言语间还是咬定张某某“有错在先”。可前文已交代过,“吐槽”与“造谣”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况且张某某的“吐槽”也得到了餐厅方的认同,当地警方揪住这些不放,到底是想表达什么意思呢?
其实,现实中像涉县警方这样以“如临大敌”的姿态面对负面评价的情况并不鲜见,一些地方在舆情应对上过度敏感,不敢也不愿意直面批评意见,无疑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必须厘清的是,谣言要打击,但也要警惕执法部门滥权,搞得人心惶惶。如果消费者连这种“烈度”的吐槽都被禁言,那么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又何以保障?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这样的执法违法最该忌讳。如果不问是非曲直,一概把吐槽当造谣,其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更会成为社会进步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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