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开着自家的小轿车在往新城区行驶途中,与同方向行走的摩托车发生刮碰,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小黄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小黄认为自己按线行驶,发生刮碰的原因是摩托车突然变线所致。因此,该责任认定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想通过行政诉讼把该责任认定书撤销,对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那么,像小黄这样的情况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律师观点】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复核和提起民事诉讼。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2.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通过申请复核后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不服的,则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法理出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晚刊记者 韦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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