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历来坚持抓早打小、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决不让邪教发展蔓延,决不让群众受邪教侵害。无论什么组织,无论打着什么旗号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凡是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刑法》、“两高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主要有以下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
3.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或者为组织、策划邪教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
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或者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等宣传品,以及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宣活动。
5.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蔽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6.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7.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
8.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9.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
10.利用互联网或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制作、传播邪教信息。
11.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政府所持的“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依法严厉惩治邪教活动”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和坚决的。实践证明,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任何姑息的态度都将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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