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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诱发其他犯罪挑战司法权威,上海高院详解 “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何不同

来源:西北信息报 2017-08-31 09:42   https://www.yybnet.net/

8月28日,记者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宝山、静安、奉贤三家基层法院集中对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

“套路贷”五大“套路”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8月28日,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七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不是一般高利贷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依法从严惩处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黄祥青说,上海法院将在定罪、犯罪数额认定、犯罪组织认定、量刑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

据悉,“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余东明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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