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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婚外情人财产的行为无效

来源:合肥日报 2017-09-06 05:32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李某(妻)与张某(夫)于1994年结婚,后生育一子, 2014年,其子因意外不幸去世。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张某即发生婚外情,与郭某非法同居并于2015年育有一子。其间,李某与张某并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情人郭某购买彩电、车辆、房产等,多次支付现金,合计财产价值6856080.50元。2015年8月10日,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郭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对郭某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并将上述财物依法全部返还。

专家点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此条规定依据司法解释对其的理解,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系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郭某非法同居,又基于非法同居关系向郭某无偿赠与财物价值6856080.50元,显然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张某未与李某协商一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面,张某对郭某的赠与行为,既不是基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也不属于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更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

该赠与行为明显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因此,张某赠与郭某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郭某接受钱财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因上述赠与的财产属于李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张某所有,故李某依法只能要求郭某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即3428040.25元。

·曹冬梅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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