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享有
【案例】姜某骑摩托车带妻子陶某去做产检,途中不慎与张某的货车相撞,姜某死亡、陶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陶某舍不得放弃这个孩子,打算生下来,当然也很担心宝宝是否因车祸受到了伤害。那么,陶某肚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利吗?
【评析】陶某肚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胎儿享有继承权、受赠权、健康生存权。本案中的胎儿除有继承父亲遗产权外,如果娩出时是活体的,还可以就自己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张某赔偿。如果因车祸使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也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8周岁儿童“打酱油”也算数
【案例】小晴8周岁,一心想上舞蹈兴趣班,正好遇上某培训学校搞促销,小晴在父母的同意下与培训学校签了合同,交费600元。促销活动结束后,学校恢复了收费标准,并要求小晴补交费用。理由是,小晴是个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她签的合同不算数。那么该学校说法对吗?
【评析】小晴签订的合同算数。《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8周岁以上的孩子,既可以独立接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购买文具、彩票、赠送小礼物等民事法律行为。其所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只要之前是经父母同意的或者事后父母追认了,也有效。小晴签合同是经父母同意过的,应当算数,学校无权反悔。
父母不称职将被“解雇”民政部门可补位
【案例】小玲1岁时就跟爷爷奶奶过。爷爷奶奶去世后,因母亲残疾无抚养能力,10岁的小玲跟着父亲邵某生活,但邵某经常虐待女儿,后发展为性侵、猥亵,因此入狱。虽然班主任收留了小玲,但她的监护权成了问题。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自己来当“家长”。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评析】法院会支持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邵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邵某的法定监护权,并指定民政部门为小玲的监护人。
未成年时遭性侵成年后可“算账”
【案例】小霞12岁后,每天放学自行回家,结果被坏人魏某盯上。魏某经常以诱骗手段将小霞带到偏僻处猥亵。从此,小霞开始变得内向。后来小霞实在不堪忍受,就告诉了父母。可父母顾及名声,不但没报警,还叫小霞别声张,只是开始接送小霞。如今,正在读大学的小霞仍常做噩梦并尖叫,情绪抑郁,害怕与男生接触。小霞认为,这些创伤都是多年前的遭遇造成的。那么,她还可以找魏某“算账”吗?
【评析】小霞现在有权向魏某主张损害赔偿。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往往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而待成年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往往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过了。为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本案中,小霞可以要求魏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意定监护制度让我们老有所依
【案例】赵大爷早年未娶,收养有一名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几年前,赵大爷生了一场大病,自理能力下降,需养子照料,可养子不但不赡养,还时常打骂养父。赵大爷气愤之下诉请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赵大爷的生活由侄女照料,他想现在与侄女约定由侄女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评析】赵大爷现在有权选定未来的监护人,使自己老有所依。《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规定叫意定监护。本案中,赵大爷信得过侄女,他现在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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